娛樂城玩家社群_臺鈴被罰電動自行車及充電器產品三地抽檢均現不合格

  北京7月26日訊 近日,信用中國官網公布的行政處罰決意書顯示,臺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背產品格量法等律例,被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視控制局罰款365萬元。

  具體違法事實為,當事人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24-08-27,型號為TDT5206Z的臺鈴牌電動自行車于2024年9月27日在濟南市市場監視控制局抽檢中,因整車質量項目、反射器、照明和鳴號裝置項目不符合GB17761-2024尺度,被判斷為不及格。當事人銷售的生產日期為2024-10,型號為60V3A的臺鈴牌電動車充電器在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視控制局抽檢中,因機器強度項目不符合尺度要求,被判斷為不及格。當事人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24–13,型號為TDT5193Z的臺鈴牌電動自行車在福建省周寧縣市場監視控制局抽檢中,因車速限值、整車質量、尺寸限值、蓄電池的最大輸出電壓項目不符合GB17761-2024尺度要求,被判斷為不及格。

  現查明,當事人生產型號為TDT5206Z電動自行車8輛,生產成本價為1569元輛,銷售價為1599元輛,計貨值金額12792元,違法所得240元。生產型號為TDT5193Z電動自行車4輛,返廠拆解3輛,生產成本價為1920元輛,銷售價為1950元輛,計貨值金額7800元,違法所得30元。以上共計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20592元,違法所得270元。當事人共采購型號為60V3A的電動車的充電器20個,采購價為38元個,銷售價為40元個,計貨值金額800元,違法所得40元。

  另查明,涉案3輛TDT5193Z電動自行車于2024年3月1日返廠,于2024年3月3日進行了拆解。還查明,涉案充電器系浙江聚源電子有限公司生產。當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向生產廠家采購上述充電器20個,于2024年11月18日銷售給蘇州工業園區唯寧友中車行。

  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視控制局指出,違法行為類型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格量法》第十三條、第二十六條第一項;《江蘇省懲辦生產銷售冒充偽劣商操行為規則》第六條第項。

 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格量法》第四十九條、第六十條,《江蘇省懲辦生產銷售冒充偽劣商操行為規則》第十九條第一款,《江蘇省懲辦生產銷售冒線上娛樂城遊戲更新充偽劣商操行為規則》第二十五條,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視控制局對該公司罰款36500元,充公違法所得310元。

  臺鈴官網顯示,臺鈴集團現已成為集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、電動三輪車、智能共享電動車、智能充電樁和換電柜等從整車到配件全產業鏈的研發、生產、銷售、運營及服務為一體的集團化公司,擁有無錫、東莞、天津、徐州、成都、惠州、重慶、貴港等要點研發作產基地,年產能逾1000萬輛,并遠銷泰西等環球90多個國家和地域。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格量法》第十三條:可能危及人體康健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,必要符合保障人體康健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尺度、行業尺度;未規定國家尺度、行業尺度的,必要符合保障人體康健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

  不准生產、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康健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尺度和要求的工業產品。具體控制設法由國務院制定。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格量法》第二十六條: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格量擔當。

  產品格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:

  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不合乎邏輯的危險,有保障人體康健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尺度、行業尺度的,應當符合該尺度;

  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採用功能,可是,對產品存在採用功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;

  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尺度,符合以產品說明、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。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格量法》第四十九條:生產、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康健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尺度、行業尺度的產品的,責令截止生產、銷售,充公違法生產、銷售的產品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充公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牌照;構成犯法的,依法追查刑事責任。線上博弈社區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格量法》第六十條: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、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、包裝物、生產工具,應當予以充公。

  《江蘇省懲辦生產銷售冒充偽劣商操行為規則》第六條:娛樂城行銷有下列情境之一的商品為冒充偽劣商品:

  不符合保障人體康健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尺度、行業尺度的;

  摻雜摻假、以假充真、以舊充新、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及格商品假冒及格商品的;

  失效或者變質的;

  國家明令剔除的;

  仿造、冒用他人廠名、廠址或者商品產地的;

  仿造、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或者質量證明文件的;

  假冒注冊商標或者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;

  假冒專利或運彩娛樂城推薦者侵犯他人專利權的;

  非法制作、銷售出版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權的;

  仿造生產日期、安全採用期、有效期、失效日期或者保質期的;

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冒充偽劣原材料、零部件而進行加工、制作或者組裝的。

  《江蘇省懲辦生產銷售冒充偽劣商操行為規則》第十九條:生產、銷售的商品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制定情境的,責令截止生產、銷售,充公違法生產、銷售的商品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充公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牌照。

  生產、銷售的商品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二項制定情境的,責令截止生產、銷售,充公違法生產、銷售的商品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充公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牌照。

  銷售的商品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三項制定情境的,責令截止銷售,充公違法銷售的商品,并處違法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充公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牌照。

  生產、銷售的商品有本規則第六條第四項制定情境的,責令截止生產、銷售,充公違法生產、銷售的商品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充公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牌照。

  生產、銷售的商品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五項、第六項、第十一項制定情境的,責令修正,充公違法生產、銷售的商品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充公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牌照。

  生產、銷售的商品有本規則第六條第十項制定情境,情節嚴重的,責令截止生產、銷售,并處違娛樂城玩家交流社區法生產、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充公違法所得。

  生產、銷售的商品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七項至第九項制定情境的,差別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》的制定予以處罰。

  《江蘇省懲辦生產銷售冒充偽劣商操行為規則》第二十五條:對違背本規則制定,專門用于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康健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尺度、行業尺度的商品,生產國家明令剔除的商品,或者以假充真的商品的原輔材料、包裝物、生產工具,應當予以充公。

  以下為原文: